央企*ST长油成新规后退市第一股

2014-04-14 08:43:14 来源 中国证券网 | 作者
赵一蕙

  *ST长油作为“央企退市第一股”的命运终成定局。4月11日,上交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终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称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规定,*ST长油将于4月21日开始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首秀”。虽然退市新规设置的重新上市制度让*ST长油有可能“卷土重来”,但其提交重新上市申请最早也要到2016年。

  退市新规后强制退市首例

  昨日下午收盘后,上交所网站出现一则公告,宣布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告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ST长油由此成为2012年退市新规实施以来,沪深两市第一家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ST长油遭遇退市,其实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连续三年亏损,*ST长油于2013年5月14日起被暂停上市。然而,不同于一般企业暂停上市阶段的“生死时速”,*ST长油却并无重组、重整等大动作,被外界寄予厚望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央企中外运长航集团未有实质性的运作,以帮助公司快速“起死回生”。2013年*ST长油亏损达到59.22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20.97亿元,且2013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因连续亏损原因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非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由此,基于规则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了*ST长油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不过, *ST长油亦有最后表达“主张”的权利,若公司对上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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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严格执行现行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关于*ST长油终止上市的决定,*ST长油成为今年首家退市公司。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改革方向,将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制度,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2013年5月14日起,由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ST长油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2014年3月22日,*ST长油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2亿元,201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97亿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因为*ST长油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将于终止上市公告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交易,但不同于风险警示板其他股票5%涨跌幅的限制,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具体情况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关于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有关说明。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公司股票将于次日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摘牌。

  张晓军说,公司退市后,其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股东权利等并不因退市改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之日后的45个交易日内进入股转系统进行转让。*ST长油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后,股东可以按照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终止上市后,如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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