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暗盘交易” 沪深交易所强化减持新规
1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减持规定》的相关精神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中尤其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此举主要针对之前市场上惯用的“暗盘交易”,即协议转让“分仓术”,进一步降低了大股东通过“分仓”短期内实施大比例减持,从而造成股价波动的可能性。
【最新消息】
1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减持规定》的相关精神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中尤其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此举主要针对之前市场上惯用的“暗盘交易”,即协议转让“分仓术”,进一步降低了大股东通过“分仓”短期内实施大比例减持,从而造成股价波动的可能性。
有券商认为,供给侧改革以及注册制改革逐步落地、养老金入市加快推进等预示资本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潮或不会形成,有限的减持规模,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号文”)以及部分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和到期延长限售时间的作用下将被缓慢释放。
【业内解读】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顺利接棒“18号文”,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进行了规范、引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认为,《减持规定》从短期来看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是一项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是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保证市场有序减持两者之间寻找的契合点。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减持规定》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相关报道】
安妮股份去年7月停牌至今已有半年,而这半年内A股经历了剧烈震荡,指数跌幅更是超过20%。如今公司复牌在即,在众人对其避之不及时,王亚伟旗下千合资本以及另一家深圳公司,甘愿通过大宗交易接手该公司600万股,并锁定半年。
记者通过对近年来大股东及董监高(以下统称重要股东)减持数据统计后发现,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东减持的主要途径,2015年全年占比将近50%。如此高比例的减持通道,没有相应的减持限制,难免令投资者担心大宗交易成为重要股东减持“后门”。
堵“暗盘交易” 沪深交易所强化减持新规
⊙记者 赵一蕙 刘伟
1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减持规定》的相关精神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中尤其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此举主要针对之前市场上惯用的“暗盘交易”,即协议转让“分仓术”,进一步降低了大股东通过“分仓”短期内实施大比例减持,从而造成股价波动的可能性。
今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其中:第八条指出,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述内容为《减持规定》核心条款,该规定自1月9日起实施。
1月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上述落实《减持规定》的相关事项通知,除进一步强调“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条款外,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A、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B股及H股的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条款是,沪深交易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此条款主要针对以往市场上的“分仓术”而设定。由于目前的《减持规定》针对的是控股股东和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的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行为,因此,理论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亦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大比例持股“分散”给存在利益安排或者其实际控制的相关账户,将每个单一受让方的持股比例降低至5%以下再实施减持,从而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可能性。
实际上,这一被俗称为“分仓术”的手法在市场上已被一定程度地加以利用。典型案例如波导股份。去年5月22日,波导股份发布股东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并复牌,宁波电子信息集团将所持21.71%股份以市价的八折分别协议转让给瞿柏寅、李川、胡跃、焦君涵、王凤飞、陆璇瑛等六名自然人,前四位的持股比例均为4.95%,后两人分别为1.17%和0.75%。由于上述部分股东同尚未“东窗事发”的泽熙投资“如影随形”,存在极大潜在关联可能,发布该公告并复牌的波导股份股价三天上涨31%,其中两天是一字涨停。上述股权于5月25日完成过户,然而,至5月26日,即公告发布的第三天,公司股票放量,成交额近40亿元,成交量2.9亿股,最终收涨8.43%。交易信息显示,就在当天,从卖出营业部的地域、数量总和判断,上述最新接盘的自然人股东疑似已经出货。作为佐证的是,在波导股份去年的半年报中,前十大股东榜单里,除去排名第一位的波导科技集团持股比例16.4%,第二大股东持股量比例仅为1.92%,上述自然人股东无一上榜,进一步证实其已经减持。短短数日,公司股价波动巨大,且相关方收益颇丰,其中对“分仓术”的利用成为关键所在。
而此番,沪深交易所通知明确“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且对交易价格范围做出了规定,从而明显让“分仓术”的使用受限。
通知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沪深交易所同时表示,将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上海证券报)
规范大股东减持长效机制建立
⊙ 李丹丹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顺利接棒“18号文”,对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进行了规范、引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认为,《减持规定》从短期来看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是一项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是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稳定和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保证市场有序减持两者之间寻找的契合点。
海通证券指出,《减持规定》对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详细情形做了明确界定,这切实完善了对大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重点就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规定其在三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此举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既能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的流动性需求,也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集中抛压。
再次,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其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这充分提升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透明度,能够合理、有效引导投资者预期,平抑市场波动。
国泰君安认为,《减持规定》意在有效防范大股东和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同时保障其转让股份的基本权利,并鼓励大股东在股价低迷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维持二级市场的稳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先于大股东减持,提振中小投资者持股信心;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责任意识,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监管层维护市场稳定的信心和决心。
本次《减持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预披露制度。广发证券指出,《减持规定》侧重信息披露,倾向于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契合中国当前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且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更接近。
例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规定,“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另外要求高管、董事等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减持新规》关于减持的预披露制度和对大股东三个月内集中竞价交易不超过总股份的1%的规定与美国的法案有相似却又不完全一样,有向国际制度看齐的趋势,同时又是针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做出的客观安排。
中金公司认为,短期来看《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可以阻止减持潮的爆发从而稳定市场情绪,长期来看遵循和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事后监管”的理念,约束大股东、董监高的行为,释放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号。在风险相对较高的资本市场,充分的信息披露,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为市场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石和前提,为投资者参与到注册制、战略新兴板等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信心和保障。(上海证券报)
减持新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记者 黄璐 ○编辑 长弓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减持规定》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减持规定》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去年市场大幅下跌期间,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文要求: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面临2016年1月8日“禁减令”的解除,预期卖空压力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因此,证监会7日发布《减持规定》,对大股东“禁减令”之后的减持新规予以明确。
南京证券副总裁黄锡成认为,《减持规定》的发布不仅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客观上对缓解市场的恐慌情绪起到了正面作用。中国股市大部分由中小投资者构成,甚至一些机构,都会有一定从众心理,新规有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方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光有利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汉威电子董事长任红军表示,该政策的出台,长期对稳定资本市场、帮助股市长期发展有好处,短期有望帮助股民摆脱对“减持潮”的恐惧,重塑投资者信心。
承诺到期并不等于“减持潮”出现
“承诺到期与出现减持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黄锡成指出,“‘18号文’到期不代表大股东就一定会减持,减持也并不一定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股数仅占创业板总股本的3.51%,有123家控股股东尚未减持任何股份。截至2015年12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金额占创业板流通市值的3.06%。
在去年市场大幅波动期间,多家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积极增持,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增强了市场信心。
截至2015年7月7日,有323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股份增持,其中42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股份增持,共增持13.51亿元; 322家公司的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不含股权激励)共增持28.61亿元,均通过大宗交易或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如果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信心,是不会急于在解禁后减持的。对汉威电子来说,控股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有信心,因此短期并没有大量减持计划。” 汉威电子董事长任红军表示。
任红军还认为,对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有信心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来说,主要是以长期持股为主,来帮助公司的创新发展和长远发展,减持比例不会很大。因此,实质上需要减持的大股东并没有预期中那么多,但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帮助股民更理性地看待解禁期的来临。
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
此次《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受以下两点约束: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自1月9日新规正式实施后,首单大股东减持行为应该发生在2月后。
黄锡成指出,当减持的时间、比例都作出了严格要求时,能够很好地缓解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慌。
同时,为保障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减持规定除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外,还对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徐经长表示,作为市场参与方,必然要受到市场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短,有一些不同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特点,整个制度的完善更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新规对大股东的一些约束就把它看成“紧箍咒”。(上海证券报)
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有券商认为,供给侧改革以及注册制改革逐步落地、养老金入市加快推进等预示资本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潮或不会形成,有限的减持规模,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号文”)以及部分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和到期延长限售时间的作用下将被缓慢释放。
近日,证监会出台“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按照“1号文”,自1月9日起,即便是有上市公司开始披露减持计划,按照提前15个交易日推算,最早也是2月初才能开始正式有减持动作。与此同时,更多上市公司已经承诺到期后延长不减持周期。
平安证券研究所有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号文”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避免《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
证监会出台的“1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的适用范围;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 1号文 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上述规定,防止了集中减持潮的发生,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缓解恐慌情绪。”上述平安证券有关人士表示。
实际上,“1号文”既借鉴国际经验,也针对国情有适度调整。美国政府也存在类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法律法规。在1929年大股灾之后,美国政府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其中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号条例》即专门针对大股东减持进行监管。《144号条例》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5个条件,包括:满足锁定期要求、抛售股票之前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满足交易量规则、减持时不得引诱买方购买、减持之前通知SEC等。
上述平安证券人士表示,与“1号文”相比,两者相同点在于:两国都只针对大股东持有的原始股减持作出规定,而对股东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份不做限制;两国规定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都是1%。
“而不同点主要在于股份出售之前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上述平安证券人士认为,美国要求必须通知SEC,且在通知后3个月内出售股份;中国则要求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对于减持渠道的限制不同:美国同时限制了集中竞价交易、协议出让和大宗股份交易,而中国则只限制了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保留了协议转让和大宗股份交易的减持途径。
“可以看到,证监会此次发布的 1号文 借鉴了部分国际经验,也针对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了适当调整。”该人士强调。
不少券商研判,在证监会此次出台减持新规与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或延长限售的合力作用下,对市场非理性情绪的安抚和维稳起到一定作用。(证券日报)
新规下首例大宗交易减持计划出炉
王亚伟拟受让安妮股份并锁定半年
安妮股份去年7月停牌至今已有半年,而这半年内A股经历了剧烈震荡,指数跌幅更是超过20%。如今公司复牌在即,在众人对其避之不及时,王亚伟旗下千合资本以及另一家深圳公司,甘愿通过大宗交易接手该公司600万股,并锁定半年。
安妮股份(002235)于2008年上市,控股股东为张杰、林旭曦夫妻二人。公告显示两人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2.48%、25.89%的股份。安妮股份主营业务为商务信息用纸,向彩票和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营销领域拓展业务。
昨日晚间,安妮股份公告,公司与深圳方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与资本顾问服务协议》,每年支付100万元费用共300万元。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张杰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方略资本、千合资本转让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8%,两家投资公司承诺半年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股份。
从对比近半年来的走势,在安妮股份停牌期间A股大盘跌幅超过20%。面对可能出现的补跌,是什么吸引了王亚伟的关注?
追溯公告,安妮股份于2015年12月28日公布重组预案,并将于2016年1月12日复牌。重组预案显示,安妮股份计划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畅元国讯100%股权,估值为11.38亿元。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ID:lianhua-caijing)注意到,畅元国讯曾是上市公司日海通讯洽谈的并购标的。安妮股份此次属于抢亲成功,不过畅元国讯的估值在短期内出现了暴增。
据预案披露的畅元国讯控股股东杨超的股权转让信息,2015年7月和2015年8月,畅元国讯对应的整体估值分别为1.53亿元、10.8亿元,同时,预案并未提及期间存在增资的情况。
相较于指数半年来的跌幅,安妮股份携上述预案复牌后股价走势难言乐观。同时,从安妮股份控股股东角度看,夫妻二人从2014年公司首次巨幅亏损时,开始大宗交易减持公司大量股份。
2008年上市以来,安妮股份年度业绩一直盈利,但2014年公司首次亏损,亏损金额达9205万元,而公司2008年上市以来累计净利润也只有1.03亿元。2014年6月27日和30日,夫妻二人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455万股、620万股,减持金额为1.56亿元。
进入2015年,张杰、林旭曦夫妻二人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出售公司股份。2015年3月和5月,安妮股份大宗交易再度成交315万股,随后公司公告为林旭曦减持股份,其中15万股的受让方是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015年8月31日,安妮股份公告林旭曦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代理总经理职务,以及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公告称,董事长张杰代理总经理职务,截至今日安妮股份尚未有新任总经理。
老板减持,员工增持。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ID:lianhua-caijing)翻阅公告发现,截至2015年4月29日,安妮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购入113.6万股,均价23.68元/股,锁定期至2016年4月28日。与23.68元相比,安妮股份重组方案向畅元国讯股东增发股份的每股价格为23.64元,两者相当。2015年7月1日,安妮股份收盘价为29.1元,如果按照停牌至今指数20%跌幅打八折计算,价格应为23.28元。
值得一提的是,安妮股份控股股东林旭曦尚有增持承诺没有履行。2015年7月8日,林旭曦承诺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证券时报)
大宗交易占大股东套现半壁江山 减持新规留了后门?
上周,证监会终于出台减持新规,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解禁潮”以及安抚市场此前的担忧。在规定中,减持新规对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都有所约束和限制,但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限制则只字未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对近年来大股东及董监高(以下统称重要股东)减持数据统计后发现,大宗交易恰是重要股东减持的主要途径,2015年全年占比将近50%。如此高比例的减持通道,没有相应的减持限制,难免令投资者担心大宗交易成为重要股东减持“后门”。
减持新规出台
.上周出台的减持新规对重要股东通过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的减持,都做出相关约束和限制。
1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且,大股东在3个月内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同时,如果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而失去大股东地位,则需在减持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要求。
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发布通知为规定“打补丁”,再度细化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大宗交易是减持主要方式
从上述新规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市场担忧的减持潮问题,证监会将关注点放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两种减持方式上。
不过,对于大宗交易这个重要股东主要减持途径,减持新规却“一字未提”。《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仅以2015年数据来看,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几乎占到重要股东减持数量的半壁江山。
根据统计,2015年全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90.62亿股,而其中有187.88亿股正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如此算来,大宗交易在全部减持数量中占比达到48%。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6月,沪深两市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68.01亿股,占全年比重高达94.21%,2015年下半年减持数量剧减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台的减持禁令影响,尤其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据更是缩减明显。
具体来看,在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的比例为56.6%,达到57.52亿股;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比重最高值出现在2015年2月,当月减持总数和大宗交易减持数分别为28.09亿股和20.97亿股。
如果将时间轴拉长,恐怕大宗交易在减持中的比重更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1月5日曾披露,“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市场担心“过桥减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曾表示,引导其(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否一样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师向记者表示,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来说,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要小于协议转让,而在转让金额的确定方面,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协议的各方商议确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减持新规公布后,已有大股东选择通过大宗交易来转让股份。1月10日晚间,安妮股份披露,公司大股东张杰拟向方略资本、千合资本600万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为3.08%,而其选择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
对于减持新规,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是否会有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情况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对自由”的大宗交易极有可能成为股东减持的重要途径。
在减持新规出台前,就有大宗交易资深人士向记者表达担忧,“与当前股价相比,重要股东在大宗交易上与接盘机构的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的。而接盘机构在大宗交易低价获得股票后,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货”。
兴业证券也在研报中提到,根据机构投资者的反馈,他们担心减持新规“关了大门,而减持则从侧门溜走”,“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之后,大宗交易接盘者直接在二级市场卖出,或者多次转手“化整为零”,最后仍反映为二级市场的抛压。
虽然证监会的减持新规也有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不过,从目前来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化整为零、曲线减持”情况,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也需要相应的监管完善到位。(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