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继续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

2016-07-05 08:30:3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赵一蕙

  昨日,*ST新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相关议案。此次股东大会的看点在于,*ST新梅原大股东兴盛集团诉请限制举牌方“开南帮”股东权利的一审判决已经做出——根据6月30日的判决,上海市一中院对兴盛集团要求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的诉请不予支持。不过,根据*ST新梅最新公告的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公司对“开南帮”的持股表决权依旧未予承认,其理由是“截至计票时,王斌忠及上海开南账户组尚未提供任何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能够证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由此,围绕上述事项,双方在司法诉讼之外的“官司”还远未了结。

  限制“野蛮人”持股权利未获司法支持

  昨日晚间,*ST新梅(已暂停上市)公告当天的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全部八项议案均获表决通过。对于备受关注的“开南帮”持股表决权,*ST新梅方面依然未将之计入投票结果。公告所给出的理由则还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导致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的,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ST新梅认为,截至计票时,举牌方“尚未提供任何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能够证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

  抛开股东大会的计票不谈,稍向前追溯,当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一出,引发的一个直接探讨就是:兴盛集团一审败诉,客观上是否会使得二级市场的“蒙面举牌”愈演愈烈,是否有必要让违规者付出比目前更高的成本以遏制“违规举牌”行为,化解这一矛盾?

  事实上,“蒙面举牌”者因为其买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遭到“守擂方”全力阻击,这样的案例在近年愈发普遍,而且越来越多的涉事方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就在*ST新梅相关案件审理同期,西藏旅游、西藏发展等公司或相关方都采用了类似诉讼策略阻击“野蛮人”的入侵。

  就在上海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前几天,发生过类似一幕的康达尔也收到了相关判决。根据公司6月22日发布的公告,对举牌方京基集团诉康达尔剥夺京基集团方面股东法定权利的董事会决议无效一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京基集团的大部分诉请。

  综合上述情况,从司法救济角度而言,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以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为由限制举牌方基本股东权利,获得司法判决支持的可能性不大。*ST新梅7月4日披露的一审判决书其实已经做出了相关论述。法院结合我国《证券法》第86条及第121条的相关规定认为,违反大额持股信息披露义务而违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不属于《证券法》应确认交易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举牌方持股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至于兴盛集团提出的限制“开南帮”股东权利的诉请,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结合上述论证,在交易行为有效的前提下,持股被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限,这关系到被告是否已经完成了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问题的认定。

  对此,法院根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以及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被告方已缴纳罚款的行为指出:迄今为止,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并未进一步责令被告之一的王斌忠或其他被告改正其他违法行为,或要求其进一步补充信息披露,故对兴盛集团提出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各被告的改正行为尚未完成”的诉称意见,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综合看,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兴盛集团以被告违法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及各被告尚未完成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事项为由,要求限制持股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及处分股票权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如何提高“蒙面举牌”违规成本成关键

  “我个人对这个判决是支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向记者表示。但他亦同意,目前违规举牌所承担的违规成本的确较低,的确可能造成“违规举牌”多发。他同时表达了个人观点:“在现有规则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可以是提升其违法成本,也可以是放松,即取消5%的信息披露义务,我个人倾向于后者。”

  不过在A股市场上,持有前一种担忧的还是大多数。从现实层面而言,在*ST新梅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公布时,就有业内人士在第一时间表示担忧:未来违规举牌偷袭大股东控制权的行为或愈演愈烈。

  根据立法的精神,确立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目的主要包括:一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防止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如今,由于违规成本偏低,恶意收购者显然会选择宁可违规亦不披露,待到买成第一大股东才亮明身份,无疑对原有大股东而言不公,亦成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之温床。

  因此,结合目前的现实情况,相当部分人士认为 ,“蒙面举牌”面临的违规成本较低,有必要提升其违法成本。

  类似*ST新梅原大股东这样通过诉讼寻求解决固然是一种选择,但从目前看,司法的被动性使原告一方无法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突破性判决,而且从公司经营发展、资本运作的角度而言,这一做法在效率上亦并不占优势。

  同时,二级市场举牌依然活跃,收购和反收购依然会成为A股市场不可或缺的戏码,在利益的驱使下,面对较低的违规成本,此类“蒙面举牌”现象短期内应不会消失。相比之下,规则层面的修改完善或者执法角度的加强监管,显然拥有更多余地。因此,比起司法判决,监管层将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控制权争夺这一问题,或许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