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债务纠纷画上休止符 上海国资告别西藏珠峰

2016-07-05 08:4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夏子航

  借助西藏珠峰重组,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方面与上海国资之间一笔困扰8年之久的12亿元债务纠纷终于得以解决。

  西藏珠峰今日公告,7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塔城国际)转来的上海市高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上海国资方面的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东方外贸)作为执行人,于今年6月24日向上海市高院申请:与被执行人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国际等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1月25日由上海市高院根据各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和《调解补充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鉴于被执行人塔城国际等出现违反《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东方外贸有权宣布债务到期,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本息,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书最终裁定,第三人九州证券、歌石祥金和自然人刘美宝分别向东方外贸支付5.12亿元、6.15亿元、1.72亿元左右;东方外贸则将持有的西藏珠峰全部股份退还被执行人。其中,8333万股归九州证券所有,1亿股归歌石祥金所有,3200万股归刘美宝所有,1222万股退还塔城国际。

  由此,塔城国际在西藏珠峰的持股比例将由41.98%上升至43.86%;原持有西藏珠峰34.85%股份的东方外贸将不再持有其任何股份;九州证券持持股比例将由零变为12.76%;歌石祥金持股比例将变为15.31%;刘美宝将持有4.9%股份。

  西藏珠峰表示,已将有关权益变动报告的规则告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与相关各方重新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法院受理东方外贸相关申请后,塔城国际自愿承担《调解书》中确认的还款责任。由于资金问题,被执行人提出引入第三人的清偿债务方案。依据《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被执行人请第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自然人刘美宝按照分配方案代为偿还债务,由上述第三人根据分配方案直接连本带息支付现金给东方外贸。

  由于西藏珠峰当初重组时,东方外贸所持股份实际来源于对塔城国际等的债权,塔城国际通过将西藏珠峰重组后的股份让渡给东方外贸来实现双方的债务和解。随着本次第三人九州证券、歌石祥金、刘美宝实际代塔城国际向东方外贸偿还了12亿元债务以及利息,相应的西藏珠峰股份也被转回,分别划转至相关第三人及塔城国际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