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两股东攻防战不亚“宝万之争” 战火蔓延至法院

2016-07-06 08:32:12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在“宝万之争”大戏上演的如火如荼之际,康达尔的股权之争也上升到“对簿公堂”的阶段。

  在康达尔现任董事会将京基集团提交的议案拒之门外,并推延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后,康达尔的部分董事于2016年6月30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公告显示,京基集团起诉公司11名董事侵害京基集团股东权利并索赔4900万元。与此同时,京基集团还以单独持股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身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并重新选举的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京基集团的突然“上位”,康达尔第一大股东华超投资曾揭底举报称,“林志账户组的12名自然人均为京基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含曾经的员工)”,自此,康达尔董事会欲借机寻求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准备否掉京基集团的收购资格。

  而《证券日报》记者发现,深交所于7月5日针对林志账户组的12名自然人一事发布了监管函称,京基集团6月21日披露的公司下属员工和原员工与1月5日披露的内容不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

  可以说,自康达尔股权之争以来,两位股东一直被深交所关注,而双方在林志账户组的12名自然人是否为京基集团员工一事上也是争执不断。在最后结果出来前,双方的拉锯战恐怕仍要持续。

  京基集团起诉11名董事

  京基集团公开起诉的原因为:2015年11月26日,康达尔11名董事作出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在法定监管及认定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本没有认定原告存在任何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由11名董事超出其职权自行开会认定京基集团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直接决议非法剥夺京基集团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表决权、对所持股票的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康达尔股票的交易权。之后,11名董事进一步在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违规提出只有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出席会议,进一步侵害了原告的参会权、质询权。

  此外,2016年6月12日,京基集团在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提案期间向11名董事提交了三份临时提案,京基集团提案内容完全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然而,11名董事却在2016年6月14日拒绝接受京基集团的提案。

  京基集团认为,上述11名董事实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京基集团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给京基集团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因被告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且仍在不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而使得京基集团遭受的损失不断扩大。

  鉴于以上起诉原因,京基集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11名被告侵害了京基集团作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同时,京基集团还请求法院判决11名董事连带向京基集团赔偿因侵害其股东权利所造成的损失,暂计为4900万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早在6月23日就有媒体披露康达尔避谈董事被起诉的报道,但是,康达尔却在6月24日晚间发出澄清公告称,“公司全体董事均未收到关于上述报道所涉及案件相关的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件。”

  另有消息显示,京基起诉康达尔相关董事案件的立案时间是在6月17日。有市场人士质疑“康达尔对于11名董事被告一事不知情是否真实”。其怀疑公司以董事未收到传票为由玩文字游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而诉状副本一般是与传票以及送达回证一起发出给被告的。”

  双方持股差距不到1%

  资料显示,京基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酒店服务、资产管理等业务。据披露,京基集团目前持有康达尔约31%的股份,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1.66%左右。双方持股数相差无几。

  《证券日报》记者整理统计数据得知,京基集团从2015年年末至2016年上半年对康达尔进行了多大6次的增持,其持股比例也从5%以下增至了31%。而其中,一直被康达尔董事会所诟病的就是京基集团所持股份“来路不正”。

  2015年9月7日,康达尔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林志、京基集团和王东河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各方作为康达尔股东,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此时,林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9666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24.74%;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跃成为康达尔第二大股东。

  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4日,京基集团先后通过股份转让协议、大宗交易等方式将林志和王东河手中的股票收入囊中。

  京基员工披露不完整“挨批”

  从上述可见,林志等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成为京基集团上位的关键。对此,华超投资提交材料称,林志账户组的12名自然人均为京基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含曾经的员工),华超投资的材料包含12名员工的姓名、在京基集团任职的公司名称、任职起止时间、岗位,并附上了社保缴费记录。

  康达尔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京基集团公开说明这12名曾经的一致行动人是否为京基或其下属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购股资金是否来源于京基。

  不过,据京基集团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回应称“经京基集团核实,其中有2人目前是京基集团下属企业员工,有3人曾经是京基集团下属企业员工。”同时,京基集团称,“相关账户买卖康达尔股票的资金并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京基集团,相关账户买卖股票不受京基集团控制”。

  对于京基集团的上述回应,深交所于7月5日对京基集团发监管函称,“公司在6月2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表示,林志等13人中有刘彬彬、谭帝土2人目前是你公司下属企业员工,另有温敏、陈浩南、杨开金等3人曾经是你公司下属企业员工。公司1月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深交所称,希望公司(京基集团)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有律师称,除京基已承认的5人员工身份以外,如果其他7名自然人也被查实员工身份,且这些人员购买康达尔股票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京基,则京基在收购康达尔时涉嫌构成虚假记载,并且情节严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双方寻求法律支持

  对于林志等一致行动人的身份问题,康达尔董事会与京基集团各执一词,同时,康达尔董事会以此为由推迟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多次质疑京基集团的股东身份是否合法。

  康达尔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就公司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之事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公司延期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据其披露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显示:“公司在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而康达尔给出的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则是“由为京基集团在有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之嫌疑,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上述涉嫌违规问题作出明确结论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能够更好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理由”。

  那么,康达尔是否能以此为由推迟股东大会的召开呢?

  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京基集团有股东表决权,表明了其股权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东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为由,推迟召开股东大会,缺乏正当理由。”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法院于6月17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过,有消息称,康达尔对深圳市福田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准备进行上诉。

  杨兆全表示:“根据相关规则,股东大会要在会计年度半年内召开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确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违反的。否则,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比如认定董事会成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京基集团再提临时议案

  自从深圳市福田法院对京基集团的股东权益做出有力的判决之后,京基集团便积极的开始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例如提交临时提案。

  2016年6月20日,康达尔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17日收到股东京基集团向公司发来的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21项临时提案。

  京基集团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为,请求在股东大会上罢免公司现任的全体董事和监事并重新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同时要求公司撤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并撤回相关案件起诉。

  虽然上述临时提案被康达尔董事会拒绝。但京基集团于7月1日再次以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提请公司董事会组织召集召开康达尔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请的18项议案。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京基集团第二次提请的临时议案包括有:《关于要求公司终止履行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就康达尔山海上园二、三、四期工程以及康达尔沙井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所签署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的议案》;罢免7位董事、4位独立董事、3位监事和提议重新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