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修章程防“野蛮人” 深交所多角度追问是否合规

2016-10-21 20:09:4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群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群) 针对福星股份10月19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深交所10月20日随即对多项条款发出问询,其中,对福星股份修改后认定的公司发生恶意收购情形下,将予以公司董、监、高等人员进行高额补偿款一事,监管部门直指此举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涉嫌利益输送。

  福星股份此次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意在防范公司被恶意收购,修订内容涉及四大条款,深交所对这四方面进行了重点问询。

  首先,公司在拟修订《公司章程》第10条第2款规定:“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对于高达税前薪酬十倍的一次性补偿金,监管部门提出疑问。要求福星股份补充披露上述赔偿金支付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上述赔偿金的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尤其是赔偿金的支付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涉嫌利益输送;同时还需测算支付赔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目前法律法规未对“恶意收购”这一概念进行定义时,福星股份在《公司章程》中认定,“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未通过书面形式正式事先告知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利用自身资金优势,以追求短期资本收益为目的,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股东大会对恶意收购作出确认决议之前,不影响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

  对于上市公司自主对恶意收购进行概念定义,深交所提醒福星股份,“公司自行定义其概念并授权董事会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是否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属于权利滥用,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而在董事会成员职位、数量的安排上,福星股份也进行了精心策划:比如,若公司遇到恶意收购,那么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且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在福星股份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如果出现职工董事的入选导致独董人数低于法定比例的情况时,则董事会暂不设置职工董事;继任董事会任期届满前,每年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也不得超过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对于这样的刻意安排,深交所要求公司详细说明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4条“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是否在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的地位。

  此外,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108条还规定:“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通过选择其他收购者阻止恶意收购行为、适当调整公司股权结构以降低恶意收购者持股比例或增加其收购难度、各类反收购行动等。

  对此深交所认为,“鉴于收购人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请公司说明董事会为公司选择收购者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如何能够保证其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是否有权利在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同时,请说明董事会在实施上述反收购措施过程中,能否及采取何种措施保证董事会权力不被滥用并保证中小股东利益不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