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做保荐又拿股权 久远银海定增保荐人合规性存疑

2016-12-06 08:09:3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炯业

  因独立性、合规性缺失被监管层发文叫停而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券商“保荐+直投”模式,如今似有在非公开发行中“卷土重来”之势,最新的案例就是久远银海。

  久远银海今年3月底发布定增方案,拟以72.44元/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90.2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用于医保便民服务平台等3个项目。本次发行对象已锁定,分别是平安养老、平安资管、广发恒定24号集合资管计划及广发原驰·久远银海1号定向资管计划。

  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再融资反馈意见显示,在11月28日至12月2日期间,发行监管部共对久远银海、阳煤化工等6家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了审查。其中,久远银海的反馈意见颇引人注意,意见第一条就直指公司本次定增保荐业务的“合规性”。

  证监会指出,本次定增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其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发信德”)目前持有上市公司4.88%的股份,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资管以其管理的两个产品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广发资管和广发信德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47%的股份。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上述情形是否会影响广发证券作为资产管理人、保荐机构各自身份的独立性,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前述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直接触及7%的红线较为罕见。”一位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据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早些年,在IPO保荐的过程中,7%的持股红线一直是券商直投部门避免触及的,但依然引发公众对此模式独立性的质疑。2011年7月后,券商‘保荐+直投’模式就被叫停了。”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据了解,2011年,监管层下发《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在此背景下,观察久远银海的定增情况,广发系(广发资管的两个产品和广发信德)的运作模式是“持股+入股+保荐”,且合计持股比例已超过7%,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所冲突。记者查阅定增方案等资料了解到,在参与定增的广发资管两个产品中,广发恒定24号集合资管计划由广发资管设立,由平安集团控股子公司的35名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广发原驰·久远银海1号定向资管计划也是由广发资管设立,由久远银海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而广发信德于2010年10月入股久远银海,在久远银海上市后,其持股目前仍处于锁定状态。

  不过,业内仍有争议的是,资产管理计划背后的实际出资人并非来自券商本身,是否将其认定为券商或券商的重要关联方有待商榷。

  一个细节是:定增方案在描述广发资管的两个产品时均提及,“该资产管理计划由广发资管管理,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由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既然权利由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那么,在计算持股比例时就该认定是券商这边的。”有投行人士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