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再融资 反馈意见关注前两轮融资使用情况

2017-01-16 16:36:4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良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定增方案反馈意见中,监管层着重关注了公司此前两次定增募资尚未使用完毕即开始第三轮融资的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阳光城此次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亿元,用于投资福州大都会项目、上海杨浦大桥101地块项目、杭州文澜府项目(杭州上塘项目)、杭州上府项目、苏州愉景湾项目、苏州丽景湾项目、苏州丽景湾PLUS项目。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阳光城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支付土地成本,预计使用进度;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项目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否为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等情况作出说明。

  根据申请文件,阳光城此前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12月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5.31亿元、44.51亿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两次募集资金的累计使用进度分别为88.67%、43.22%。为此,证监会要求阳光城披露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是否与预计进度一致,未使用募集资金的未来使用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如何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证监会同时要求阳光城披露报告期内已开发、在开发和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地区分布,并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情况,说明2016年下半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最新房地产调控政策预期对公司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进度、经营业绩的影响;2016年三季度末存货余额730.3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2%,存货周转率由0.43下降到0.09,公司是否存在库存去化压力,是否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申请文件,截至2016年9月30日,阳光集团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阳光城股份中,共15.81亿股已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39.02%。证监会要求阳光城的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上述股份质押借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因违约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根据申请文件,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阳光城货币资金余额205.91亿元,最近一年参与投资了多个股权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进行了向关联方阳光城控股收购象阳投资50%股权及相关债权等多项收购,并拟使用104.69亿元收购杭州中大圣马置业及浙江物产良渚花苑等15家公司股权组成的股权资产包及相关应收债权。

  证监会要求阳光城披露其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及用途;最近一年一期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及支付进度、收购标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是否与主业相关、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向关联方收购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是否可能变相用于其他投资活动。

  证监会要求阳光城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年三季度末资产负债率为84.66%,是否存在资金紧张无法还贷的风险。

  根据申请文件,阳光城因收购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暂时承担长沙中泛置业分别为福建新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和长沙武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5.3亿元担保和2亿元担保。证监会要求阳光城披露说明上述对外担保的解除进展情况,是否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证监会还要求阳光城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公司所开发的主要房地产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应具备的资格文件取得情况、项目经营模式、项目类型(毛坯或精装)、项目进度及竣工时间、项目销售及收入确认情况等,并分别说明毛坯及精装修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及其合规性。

  证监会还要求阳光城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