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驳回李勤提案 交易所问:凭什么?

2017-01-18 08:19:45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康殷

  成都路桥(002628)股东大会再起争议。

  去年初,中迪禾邦集团董事长李勤通过数次举牌,成功夺得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之位,但上市公司认为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其所持成都路桥的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去年12月27日成都路桥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勤被限制表决权。

  过去一个月,成都路桥计划于1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李勤再次出手,一口气提交包括罢免周维刚等11名董事和监事在内的15份临时议案,但成都路桥再次以李勤增持违规为由,驳回上述提案。

  关注上述事态的深交所1月17日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拟罢免11名董事监事

  李勤提交的15份议案中,11份涉及罢免成都路桥董事、监事职务;1份议案涉及要求公司向前董事长郑渝力请求赔偿公司损失;1份议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需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2名。

  对此,成都路桥董事会只同意将涉及职工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余14项临时议案一概不予提交审核。

  董事会的理由是,鉴于投资者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四川证监局于2016年初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去年5月11日,深交所下发《处分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根据《公司章程》第37条之规定,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违法收购,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

  交易所多次问询合规性

  关注上述事态的深交所1月17日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董事会决定不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翻查公告发现,深交所早前已多次就成都路桥限制李勤股东权利的合规性提出问询,而成都路桥也分别在2016年3月10日和2017年1月4日就有关《公司章程》第37条规定的原因和合法性,以及李勤所持股票不享有表决权的法律依据向深交所提交过书面回复。

  其中成都路桥1月4日回复深交所问询时就指出,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或剥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的表决权,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成都路桥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而制定的。公司章程对于全体股东而言,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司股东如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公司未将李勤所持公司股份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是李勤恶意违法收购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损害李勤基本权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