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规避借壳审核 梦网荣信变更承诺“套路”深

2017-01-20 08:03:56 来源:上证报 作者: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全泽源

  重组时为了不构成借壳而做出的公开承诺,在重组后却轻易变更,最终达到了借壳目的,这种践踏诚信、挑战监管底线的资本玩法在梦网荣信身上得到了经典体现。

  昨日,重组已完成的梦网荣信一则变更承诺的公告,诠释了“类借壳”方案中“实控人不变”的承诺何其脆弱。已装入的资产、将变更的控制人,这种“先斩后奏”式的借壳,透露了“类借壳”方案其实拥有一张可变通的“底牌”,折射出时下诸多为巩固实控人地位而做出的承诺其“效力”很成问题。

  这种“先注资、再易主”的“逆向”模式,是否会引发效仿?那些为规避重组新规绞尽脑汁绕开实控人变更的方案,是否也潜藏着如此“套路”?更关键的是,这是否构成了对借壳监管的有效规避和对规则的架空?梦网荣信以极其大胆的姿态,触碰着“借壳”领域内的敏感话题。

  轻松易主

  这边承诺一更改,那边承诺一解除,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就此轻松变更。

  梦网荣信昨日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强和厉伟、崔京涛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最大自然人股东余文胜成为新任控制人,其将解除在重组时所做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2015年完成重组,承诺期内控制权变更,颇不寻常。梦网荣信原名荣信股份,公司于2015年进行重组,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包括余文胜在内的梦网科技全体股东持有的梦网科技100%股权,同时进行配套募资。标的公司作价29亿,占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82%。

  公司重组前,控股股东为左强和深港产学研,实际控制人为左强以及控制深港产学研的崔京涛与厉伟,重组完成后,左强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8083%股份,梦网科技董事长兼总裁余文胜持有上市公司14.8093%股份。

  尽管只有2%的持股差距,但双方为了保持控制权结构不变做出了诸多承诺。

  一方面,原股东承诺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保持实控人地位不变化;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直接减持;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至36个月期间,始终保持较余文胜多2%的持股比例。

  另一方面,持有梦网科技逾45%股份的余文胜则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内容包括了交易完成36个月内不对大股东控制地位提出异议,若对方减持则配合减持,以保持持股差距2%,不扩大表决权,不采取一致行动;12个月内不主动增持等等。

  交易完成仅一年多,资产已注入,上市公司亦由此更名,相关方却在承诺期内来了个“釜底抽薪”。

  公司昨日称,未来计划通过资产处置逐步退出电子电力行业,而2015 年收购的梦网科技目前在移动信息即时通讯领域稳居行业龙头地位,是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鉴于实际控制人左强、厉伟、崔京涛对于移动互联网运营支撑服务并不具备相应的管理和经营经验,三人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由余文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掌控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因此,原实控人拟变更原来《承诺函》,余文胜拟解除《承诺函》。

  承诺脆弱

  “这个案例很有意义。”长城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尹中余向记者表示。他指出,注资后再通过资本运作易主的案例并非没有,过往案例通常通过二次重组、股权交易等方式实现控制权交接,但这样公然更改或解除承诺从而完成易主的,还是罕见。

  “易主”可是大事,但梦网荣信相关股东此番更改承诺,代价有多大?根据公告,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此外并无其他特别程序。

  对承诺如此轻巧更改解除,折射出时下为规避重组上市而设计的种种维稳控制权的承诺,真是“愈精巧,愈脆弱”。

  在重组新规下,一般重组中标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极易达到借壳标准,大部分方案都将规避工夫花在“实控人”身上,或向第三方购买资产,或通过一系列承诺和协议保持原实控人地位不变。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是最常见的手法。如欣龙控股购买两医药公司股权的重组方案中,重组完成,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现任大股东海南筑华仍持有欣龙控股14.37%的股权,而王江泉等交易对方则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12%的股权。两方持股仅相差0.25%。为此,交易对方还分成“两大阵营”,进一步分散了持股,他们又各自出具了不谋求欣龙控股控制权的承诺,以巩固实控人地位不变。

  又如,放弃表决权也是常用招数。刚刚过会的金石东方以21亿元收购亚洲制药,该方案中也存在标的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的设置。此外,四通股份为了不构成重组上市,有十位标的公司股东也有放弃表决权之举。但最新的进展是,公司在监管层问询下收回了上述表述,且做出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同时,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公司部分原始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公司至今尚未复牌。

  既然通过承诺方式维系控制权结构稳定的做法如此普遍,由此,重组方对于控制权相关承诺的“效力”问题,亦随之变得非常关键。根据证监会之前的问答,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但是,问答对于控制权承诺这个“新问题”,并未涉及。

  “重组方的承诺涉及全体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也是重组方案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基于政策的初衷和目前的监管导向,其实也应该和业绩补偿承诺一样,对其变更实施严格的限制。”尹中余向记者表示。

  后患无穷

  更有业内人士担忧,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无疑向所有“类借壳”方案发出了浓厚的“暗示”,从这个角度而言,梦网荣信股东的更改承诺,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有投行人士表示,一旦相关承诺更改或者变通成本低,那么相关利益方完全可以凭借承诺“畅通无阻”,待到方案实施之后再谋后手,从而完成实质借壳。

  或许是因为已意识到此类承诺的约束力较弱,一旦付诸实施“后患无穷”,监管层已对此问题高度关注。2016年,控制权存在隐患的罗顿发展、方大化工等案例均告失利,这多少已体现了监管层“防患于未然”之考量。

  一旦真有人违背承诺,“先斩后奏”构成实质借壳,还有事后追责可以跟进。“新的重组管理办法对这方面进行了完善,第53条设定了追责条款,如果真发生了情节严重、规避借壳并且已经实施的,其实监管也有手段跟进。”尹中余称。

  根据目前重组管理办法,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重组上市的,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