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收到两份关注函 韶能股份辩称姚振华不是收购人

2017-03-08 07:29:5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群

  一周之内,深交所对韶能股份连发两道关注函,对(本次定增后)“姚老板”是否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展开集中问询。面对监管部门的层层追问,韶能股份在今日披露的回复函中明确表态:将姚振华认定为收购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目前,距韶能股份定增方案(前海人寿、钜盛华参与认购)获证监会审核通过已有十个月,但公司却依然未拿到批文。由于姚振华此前已受保监会处罚,若本次定增将使其被判定为公司“收购人”,则很可能因相关规则限制,而对公司定增构成实质性障碍。

  韶能股份今日在回复公告中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关于收购人的认定涉及两点:一是《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对此,韶能股份认为,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钜盛华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是“本次收购”的投资者。

  二是《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也做了补充:“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据此,韶能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以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并非本次收购的投资者,亦未直接或通过除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以外的主体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基础。因此,上述几方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进而,姚振华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

  不过,有熟悉证券领域的律师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收购人包含两种意思:一种是直接持有股份成为控股股东;一种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成为实际控制人。因为前海人寿、钜盛华均属姚振华的“宝能系”,姚应属第二种情况。韶能股份认为前海人寿、钜盛华是本次收购的投资者而姚不是,是论“名”而不重“实”。

  那么,撇开法条来看,如若姚振华构成收购人,对韶能股份的定增影响有多大?这就还要回到交易所首份关注函中提到的《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来。

  根据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姚振华一旦被认定为收购人,可能会触发第六条中的规定。而2月24日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及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其中,给予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的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十年的处罚。

  有业内人士分析,尽管从保监会的决定看,姚振华被罚不是因为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但第六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是个兜底条款,认定标准完全由监管部门把握。如果姚振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那么其若被判定为(韶能股份本次定增中的)收购人,则公司此番再融资就将面临巨大障碍,恐难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