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处罚“大有能源重组案”违法责任人

2017-05-08 07:2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子霖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证监会近日对“大有能源重组案”各违法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该案的重组发起人*ST大有5日晚公告,公司于4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时任*ST大有董事武予鲁被罚禁入市场10年。

  与此同时,作为“大有能源重组案”保荐券商的西南证券因在尽调过程中出现多处重大遗漏而同样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西南证券同日披露,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2000万元,并没收1000万元业务收入。

  首先来看证监会对*ST大有的处罚决定。经查明,因*ST大有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将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的重大事项的违规事实,证监会决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证监会表示,根据*ST大有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定,决定对*ST大有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ST大有董事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ST大有董事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ST大有董事长田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涉案方义煤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其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义煤集团董事长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义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乔国厚,时任义煤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田富军,时任义煤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时任*ST大有董事、义煤集团董事长武予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再来看监管层对西南证券的处罚决定。证监会认为,西南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关键核查程序缺失,未对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进行揭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此外,公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聚乎更一采矿权的权属变更风险进行重点跟踪关注,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情况,证监会拟决定对西南证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阳、吕德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俊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