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线修改公司章程 河北宣工遭监管关注

2017-06-15 07:5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晶晶

  河北宣工拟修改公司章程以阻止“野蛮人”恶意收购,却因涉嫌逾越《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界限,可能损害股东合法权益而引起监管关注。6月14日,公司为此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宣工此番修改公司章程似乎十分急迫。据公告,公司于6月12日召开董事会通过了拟增设反恶意收购条款的公司章程修改议案,并提请6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前后相隔恰好是15天。“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至少要在董事会召开后15天才能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位深市公司董秘表示。

  但河北宣工紧锣密鼓的“组合拳”,也引起了监管关注。在14日下发的关注函中,深交所指出,河北宣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收购人未触发法定披露义务(持股达5%)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这一增加股东报告义务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修改版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还规定:“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对此,深交所要求河北宣工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中所称“依法”是否包括公司的公司章程,如是,将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违反公司之公司章程的收购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得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如何衡量,赔偿额度及相关制裁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同时,深交所还关注到河北宣工增加了收购特别决议。其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拟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上述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高表决比例是否会实际上赋予现大股东“一票否决权”,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记者查询《公司法》发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对通过上述事项所)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为三分之二。

  此外,深交所还关注河北宣工提高股东大会召集门槛的问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而《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持股时段为连续90日以上。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上述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损害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