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质押担保 ST润港或换主

2018-02-06 22:36:3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郭净净 卢梦匀

  中国证券网讯 (见习记者 郭净净 记者 卢梦匀)2月6日,新三板公司ST润港发布公告称,2018年1月4日,原告中山北大荒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北大荒”)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立新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欠款。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拍卖张立新持有的公司股权1732万股股票,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一旦拍卖成功,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告显示,2016年1月11日广州南沙中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沙公司”)与ST润港签订木片购销合同,南沙公司向ST润港预付货款2000万元,该合同由被告提供质押。南沙公司、ST润港及张立新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木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ST润港任何原因不能按期供货的,须及时退回款项,如延期退款的,须承担资金占用费。
  被告张立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持有的ST润港股权向南沙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按南沙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2016年1月11日被告提供700万股质押。2016年5月17日被告提供1032万股质押),上述质押已办理质押登记。
  2016年9月30日南沙公司与张立新签订关于担保合同的补充约定,明确南沙公司如2017年9月30日未能收到相关款项,南沙公司将采取法律途径处理,采取法律途径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9月30日南沙公司与中山北大荒签订质押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向中山北大荒转让债权686.48万元。南沙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但中山北大荒至今未收到债务人归还款项。中山北大荒多次安排人员与债务人、被告协商,但至今未收到归还款项,造成损失。至此,中山北大荒要求,张立新归还款项人民币686.48万元,承担逾期归还款项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为74655.20元,以后按此利率另计,同时,要求张立新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2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差旅费、审计评估费等),律师费为12万元。此外,中山北大荒要求,对处置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张立新表示,承认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因为ST润港经营困难,无能力偿还债务,目前资金困难,也无流动资金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拍卖个人持有的ST润港股权1732万股股权,以所得款履行担保责任。个人虽然履行担保责任,但是放弃向ST润港追偿的权利。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中山北大荒于2018年2月28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告张立新持有的ST润港股权1732万股股票,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律师费等,即被告张立新所负担保责任债务。被告张立新协助办理相关拍卖手续。被告张立新逾期履行义务的,原告中山北大荒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公司坦言,截至公告披露日,张立新持有公司3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1.60%。2016 年1月11日及2016年5月17日张立新分别向南沙公司提供700万股、1032万股质押。2017年9月30日南沙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债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转让债权686.48万元。一旦拍卖成功,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暂未受到影响,但公司可能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