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坚定维护投资者权益 首次就证券支持诉讼案提起上诉

2019-01-12 08:2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乔翔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投服中心针对ST大控支持诉讼的上诉请求。有接近投服中心的人士表示,这是投服中心首次在证券支持诉讼案件中提起上诉。尽管实际上诉过程中因法律理解与法院判决存在争议,但投服中心依旧会坚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克服司法实践难题。

  回溯公告,2017年7月25日,ST大控(彼时名为*ST大控)披露,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等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

  彼时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是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而财务总监周成林是上市公司为大显集团提供担保1.4亿元出具3亿元转账支票、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年8月,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了409名投资者。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117名投资者获立案受理,其中34名投资者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18年12月14日,有2名投资者收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

  针对上述情况,投服中心指派相关公益律师作为代理人,支持该2名投资者提起上诉。该上诉于2019年1月3日获法院受理。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这是投服中心首次在证券支持诉讼案件中提起上诉。其中,坚持追责‘首恶’是我们的核心原则,旨在厘清责任主体顺序。”

  追责“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上述人士表示,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避免上市公司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承担因其管理失误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也避免持有当前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股东“间接”负担本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索赔时坚持以第一被告代威、第二被告周成林及第三被告ST大控的顺序提起诉讼。

  但在本案中,大连中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应由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再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点,投服中心认为,这是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与《若干规定》的法律理解冲突所致。上述人士表示,《若干规定》确立了共同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等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责任承担顺序无法律限制。基于此,投服中心认为虚假陈述类侵权行为应符合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受《侵权责任法》约束。

  投服中心表示,会继续支持中小投资者提起上诉。“有别于普通维权诉讼,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以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为首要目的,对于司法实践中尚未明确的法律争议,投服中心将积极呼吁并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努力克服司法实践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