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关联方非经营性占资 华大基因回复函强调研发独立

2019-04-13 08:36:4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黎灵希

  针对深交所4月8日发出的涉及“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研发体系是否独立”等疑点的问询函,华大基因12日给出回应。公司称,与华大智造的采购合同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但存在合同财务核销偏差;在研发独立性方面,公司不依赖于控股股东与关联方,且涉事两项专利目前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

  财务核销存在偏差

  近日,深圳证监局在对华大基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向关联方华大智造的采购出现了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金额为1.28亿元,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在合同签订后华大基因实际支付了1.59亿元。

  事实上,关联方华大智造是华大基因的主要供应商之一。2017年,华大基因向华大智造采购测序仪组件和试剂耗材分别为2.11亿元和8229.03万元。深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华大基因说明,与华大智造的采购合同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华大基因在回函中表示,1.59亿元的付款系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之间向华大智造支付的数笔款项之和,主要对应13100-600086号、13100-600121号合同的采购交易。上述两个交易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符合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不过,华大基因承认公司存在财务核销偏差的情况。其解释称,由于存在同一供应商对应多个合同的情形,且多个合同同期执行,合同总金额、分期付款金额、核销金额并未做到一一对应的规范要求,且在付款核销时也未清晰地标注合同索引号,导致财务核销偏差。

  研发不依赖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除关联交易外,华大基因研发体系的独立性同样被深交所重视。深圳证监局此前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华大基因关联方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博士宋某,参与了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的两个研发项目,且作为其中一个项目研究成果中一项专利的第一发明人。

  对此,华大基因解释称,宋某2015年因申请博士后项目,无法全职投入上市公司研发工作,故将编制转入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并于2016年加入博士后工作站。在此之前,宋某已参与上述两个项目的前期工作,考虑到研发连贯性和周期性,宋某在博士后工作站服务期间,仍参与前述两个项目。博士后项目完成后,宋某重新加入上市公司。

  华大基因表示,宋某参与的上述两个项目属于其在上市公司子公司工作期间,对未完成研发工作的延续。两个项目专利所有权归属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且两项专利技术对应的产品在2017年至2018年未形成收入,目前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

  华大基因认为,公司现已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流程、完善的研发体系和足以覆盖业务范围的无形资产储备,在研发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研发部门,在不同研发子方向拥有不同的研发团队,具有足够的科研设备,每年在研发上有较大的资金投入。

  资料显示,华大基因2017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7亿元,最近三年累计投入超过4.5亿元;2017年度研发人员数量占比为18.69%,最近三年研发人员占比均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