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贱卖”资产存疑 投服中心喊话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2019-07-08 23: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祁豆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近期,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拟作价4亿元向纾困发展基金出售全资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是康尼机电于2017年12月以34亿元交易价格收购,仅时隔一年多,价值缩水30亿元,引起市场广泛热议,投资者质疑不断。

  对此,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高度关注,并研究了标的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交易报告书、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以及后续事件的相关公告,对中介机构在收购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等提出两大疑点,希望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向广大投资者充分释疑。同时,也呼吁中介机构在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业务时,应当敬畏法律、敬畏专业,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则,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疑点一:中介机构尽调是否勤勉尽责

  中介机构是否遗漏重要信息首先引起投服中心关注。据公告,康尼机电于2017年12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完成对标的公司100%股权的收购。交易完成后,公司发现标的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廖良茂以标的公司名义对外违规担保6.12亿元、违规借款1.67亿元、违规质押3.05亿元,导致标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供应商停滞供货,客户订单大幅萎缩,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2018年度,标的公司巨额亏损11.5亿元,不仅没有完成3.08亿元的承诺业绩,并已资不抵债。康尼机电因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9.84亿元、计提预计负债4.66亿元,导致公司2018年利润减少34.51亿元,净利润同比下降1221.7%。截至目前,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廖良茂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但由于业绩承诺方大部分股票已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公司能否追偿22.59亿元业绩补偿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告进一步显示,廖良茂以标的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的3.045亿元定期存单为深圳市鑫联科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3亿授信贷款及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质押担保。标的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为此签订了6份存单质押合同。然而,该质押担保未在2017年12月1日公司披露的重组交易报告书、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书中披露。前述质押行为数额巨大,属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中的重要核查要点,为何中介机构没能通过银行函证等查验方式及时发现?

  另外,在重组交易报告书披露日即2017年12月1日之前,标的公司还存在5笔违规担保及借款行为,即标的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3月4日出具了《担保承诺函》为借款人舒魁34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标的公司作为借款人于2017年8月4日与刘秀彩签订2份借款合同,涉及金额未知。标的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为2笔民间借贷承担担保责任,涉及金额5065.67万元。

  投服中心发现,以上担保、借款行为也未在重组交易报告书、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书中提及。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及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在回复上交所关于核查情况的问询函中没有提及是否就标的公司借款、对外担保事宜向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人员、公章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必要访谈。

  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于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查验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会计师面谈,向公司的开户银行、登记机关等部门进行查证、确认。对标的公司财务人员、公章管理等业务操作人员的访谈属于尽职调查工作的基本方式之一,而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如何履行的勤勉尽责义务呢?

  此外,投服中心还发现,中介机构回复上交所的核查说明较为牵强、敷衍。各中介机构在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中强调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受限于调查手段和交易对方的恶意隐瞒,未能发现标的公司前述问题。但多笔担保、借款、质押交易均发生在公司收购标的公司之前且金额较大,通过银行函证、内部人员访谈等基本的查证方式,中介机构应该可以发现前述历史交易,将未能发现的理由归责于对方隐瞒、调查受限、并依赖对方出具的各类确认函及承诺函的说辞较为牵强、敷衍。

  此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7年8月8日标的公司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2000万债权进行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号:0769东莞0020170808010),但2017年12月公司披露的重组交易报告书也未披露该笔抵押信息,该抵押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查询到,中介机构针对上交所的问询回复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疑点二: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据康尼机电公告显示,标的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为3笔民间借贷承担担保责任,涉及金额3.64亿元,2018年另有2笔担保交易(金额及相关信息未知)。前述已披露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于公司收购完成后3个月左右。公司财务顾问、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还出具了完成重组事项股票发行及实施结果的核查意见,均未披露新发生的担保行为。

  投服中心指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不少于交易完成后一个会计年度,律师事务所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由此,投服中心重点追问,中介机构在后续出具的核查报告中为何没有及时发现并披露标的公司新发生的担保行为?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

  投服中心表示,对于上述疑问,投服中心将采取公开发声及发送股东质询函的方式行权,同时将股东质询函抄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江苏证监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