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造、创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寻求合力和效率

2019-09-09 08: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礼文

  就方正科技虚假陈述一案,上海高院上月维持了上海金融法院一审示范判决。这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的案件实践。

  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探索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更是监管部门推动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个缩影。在6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分论坛上,来自监管机构、人民法院、仲裁调解机构、学界、券商等各界人士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与创新”的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创新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

  据悉,2016年5月,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两方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的多元化机制建设的意见,对联合开展全国范围内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的工作做出了指导。

  对此,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式建立。”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黄勇表示:“纠纷多元化机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实践、持续创新的过程,新形势下的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更需要坚持、坚守创新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亦是大趋势。”

  黄勇认为,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形成多元化化解合力;如何利用制度、机制创新提高纠纷多元化化解效率和效力,提高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这两大课题不仅是本次专题论坛的重要议题,也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课题。

  据悉,目前投服中心的调解受理范围已覆盖全市场、全类别。自成立起到今年8月份,该中心及各地工作站共登记纠纷10000余件,正式受理7000余件,调解成功5000余件,投资者获赔金额达到10.22亿元,诉调对接的案件数量约占系统内全国诉调对接案的85%以上。

  展望未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符望表示:“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的目标,打造统一化的调解平台,优化调解委托机制。比如,法院立案时扫描形成的电子案卷,委托调解后,调解机构可直接使用。调解成功后,可通过平台生成调解书,加快司法确认速度。”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新就进一步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提出建议。她认为,人民法院可从为纠纷导流提供渠道支撑、为纠纷化解提供规则支撑、调解成果提供效力支撑三大方面着手。比如,从促进调解协议履行、便利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司法确认管辖权的划定标准宜适当放宽,凡与纠纷或调解行为有关联之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探索建立调解中财产保全制度。

  群体性纠纷案例占比近一半

  在本次分论坛现场,“群体性纠纷”一词成为全场的高频词之一。

  “从数据来看,群体性纠纷已成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纠纷化解的一个主要矛盾。”投服中心纠纷调解部总监姜皓在现场带来了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9年6月,投服中心总共登记纠纷案件9074件,其中群体性纠纷为4197件,占比46%;在此期间登记的纠纷案件涉及金额为55.25亿元,其中群体性纠纷超过40亿元,占比73%。

  姜皓进一步总结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五大特点:第一,投资者人数和涉及纠纷金额高;第二,案件分布相对较集中;第三,案件来源基本为外部案件;第四,调解难度大,耗时长;第五,案件敏感性高,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

  对于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化解,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副总监龙非建议:“例如在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中,我认为需要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可预期的赔偿、补偿方案,这个调解方案不是一刀切的,它需要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制定不同的赔付金额,不同的赔偿时间提出一个阶段性的赔偿方法。这个调解方案与法院的裁判结果形成一种差异化的补充关系。”

  “如果当事人接受这个调解方案,他可较快拿到赔偿金。如果他希望获得更多的甚至是全额的赔偿款,则可能需要付出时间成本,甚至是诉讼上的成本。”龙非解释,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把握自己利益的平衡点,或许会有助于化解大规模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