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担保官司一审胜诉 中超控股“萝卜章”困局现转机

2020-01-16 08:03:3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远飞

  备受“萝卜章”担保困扰的中超控股,近日从三场担保官司中暂时脱身,因前董事长黄锦光私刻公章而造成的违规担保困局迎来转机。

  从2.1亿元违规担保中暂时脱身

  1月15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发来的判决书,在陈伟利诉中超控股原董事长黄锦光借款4000万元一案中,中超控股对上述借款事项的违规担保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因黄锦光欠陈伟利4000万元不归还,2019年4月,陈伟利将黄锦光告上法庭,同时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伟利提交了《担保书》以支持其主张,但经鉴定,《担保书》上的印章为假印章。且《担保书》上虽然有中超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的签名,但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而陈伟利并未提供中超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因此,《担保书》应认定为无效。揭阳中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陈伟利请求中超控股对黄锦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当日,中超控股还公告了另外两起案件,分别是黄锦光欠林宏勇8000万元一案,以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锦光实控)欠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9000万元一案。在这两起案件中,中超控股也均因黄锦光私刻“萝卜章”陷入了违规担保。揭阳中院在判决中均认定中超控股不需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违规担保隐忧依然存在

  中超控股的违规担保困局从何而来?2017年10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3.68亿股公司股份(占比29%)转让给深圳鑫腾华,转让价19.08亿元。第一次转让20%股份后,黄锦光成为中超控股实控人及董事长。2018年9月,中超控股公告,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标的股份的转让款,构成实质性违约,终止协议,剩余9%股份不再继续交割。

  就在这期间,中超控股莫名背上了近15亿元的担保,而这全拜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所赐。

  据公告,黄锦光曾在2019年1月20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书面出具《情况说明》,承认私刻印章、炮制假担保合同的事实。他表示,“本人在担任中超控股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受胁迫下,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私刻中超公司假公章,在广东省揭阳市以中超控股公司名义为本人及本人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根据中超控股2019年6月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超控股涉及黄锦光相关的违规担保共计14项,担保金额近15亿元,所有担保均已逾期。而黄锦光也于2018年11月12日因私刻250家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用于融资贷款,向揭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虽然前述三起官司出现转机,但中超控股维权之路依然坎坷。

  1月2日,中超控股披露,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众邦保理”)诉广东鹏锦实业合同纠纷案,中超控股被判决对广东鹏锦实业15起纠纷共计2.73亿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担保同样因黄锦光“萝卜章”而生。

  在该案件中,众邦保理提供了中超控股的董事会决议作为证据,且被认定为有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提供非关联担保,此类担保经过董事会决议即可;众邦保理只要从形式审查了董事会决议且表决人数符合章程规定就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一审原告众邦保理构成善意相对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中超控股应承担担保责任。”

  中超控股对此判决不服。中超控股表示,将会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超控股最终是否能从“萝卜章”事件中全身而退,还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