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时 利达光电董事长受罚

2015-03-30 16:3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炯业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炯业) 利达光电近期收到了一张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单,起因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披露等三大违规行为。

  深交所最新披露,经查明,利达光电存在三大违规行为:其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3年3月28日,公司将2400万元自有资金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光学,中光学于2013年3月29日归还;2013年6月3日、2013年7月2日公司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1579万元、1128万元转入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南方智能,南方智能分别于2013年6月7日、2013年7月10日归还上述资金;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2400万元。

  其二,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为:2013年2月4日、2013年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光学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转入公司,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20日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2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工业集团为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每年需向其支付担保费30万元。

  其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为:2014年6月3日、2014年7月1日,公司分别将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转入持有公司股份1.89%的股东南阳金坤,南阳金坤分别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7月7日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深交所指出,公司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因此,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等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而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智超,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张子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此,深交所决定对李智超、张子民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