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长园集团遭上交所监管关注

2015-04-02 15:39:4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吴琦玥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吴绮玥)据上交所网站最新披露,4月1日,上交所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前者因短线交易涉及违规,而后者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上存在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截至2014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长园集团4317.55万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5%。2014年10月15、16日,复星集团累计买入长园集团股份300万股;之后,复星集团又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长园集团股份189.68万股,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关于六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鉴于复星集团存在主动报告,违规交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低等情节,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复星集团予以监管关注。

  再看曙光股份。经查明,曙光股份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上存在违规行为。2014年3月31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8000万元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并于次日转回。对此,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取得保荐人同意。

  2014年6月13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50万元,用于代子公司偿还工程款项,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将45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对此,公司未履行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取得保荐人同意。

  由此,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7条、第10条、第21条和第26条等有关规定;公示时任董事长李进巅、财务总监于红和董事会秘书那涛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鉴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募集资金实际损失,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公司及责任人董事长李进巅、财务总监于红和董事会秘书那涛予以监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