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立环保擅改募资用途遭通报批评

2013-09-11 14:57:24 来源 中国证券网 | 作者
王雪青

  记者 王雪青

  因1.5亿元募集资金未及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且擅改部分募资用途,加上高管窗口期减持,天立环保及其董事长王利品、总经理吴樟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俞夏林近日遭深交所通报批评。其中,俞夏林已因个人原因于今年5月辞去公司全部职务。
  据深交所披露,天立环保在2012年10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拟由全资子公司诸暨天立实施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基地建设项目”,并于当年11月15日将募集资金1.5亿元划入诸暨天立验资专户。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存在使用8300万元募集资金作为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发展节能煤粉锅炉等业务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深交所认为,天立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2.2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2条、第6.4条及第6.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利品、总经理吴樟生、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俞夏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故对天立环保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关于窗口期减持问题,天立环保2012年年度业绩快报于2013年2月28日披露于指定媒体,俞夏林的配偶于2013年2月20日卖出公司100万股,金额1499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公司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证监会认为,俞夏林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7.13条的相关规定,故对俞夏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