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2013-09-27 12:35:03 来源 中国证券网 |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雪青)因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款,长春高新已2次收到吉林证监局的责令整改通知。近日,深交所再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深交所26日披露,长春高新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于2008年4月向公司借款550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8%),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款项于2009年4月收回。公司在2012年11月自查时确认该笔借款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对此未予披露。
  此外,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控股)的关联人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974.62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46%)。上述款项2974.62万元经吉林证监局责令整改,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首次披露,并于4月27日收回。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9.3条的规定。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2.3条的规定。
  并且,公司董事杨占民、安吉祥、周伟群、张晓明、付洪仁、孔令智,独立董事赵志民、吴安平、曹家兴,时任董事高俊芳、赵士贤、孙克林、孙景忠、马骥,监事李秀峰、乔林、刘晓宇,时任监事王辰、冯大强、刁晓明,财务总监朱兴功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故深交所对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