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义明:“天地侠影”背后没有资本力量

2013-11-11 19:06:45 来源 中国证券网 | 作者
郭成林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成林)11月11日,曾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的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被警方刑拘满一个月。当日16时,汪炜华代理律师严义明及汪的亲属联合在上海举办发布会,坚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日晚,记者联系上广汇能源相关负责人,后者称“一切将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目前没有任何新的评论和动作。”

  律师谋求取保候审

  按照程序,当下汪炜华案面临几种可能:或退回警方补充侦查,或检察院发文批捕,或宣布无罪释放。

  发布会上,律师严义明介绍,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已将报批捕的材料上报检察院。“下一步执行批捕的概率比较大。”相关人士分析。

  回溯历史,2013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汪炜华刑事拘留。

  11日下午,严义明在新闻发布会中宣布《关于汪炜华被指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其中称:汪炜华的行为并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其行为实属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合理质疑,受法律保护,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据此,严义明向乌鲁木齐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本案并释放汪炜华。

  “截至目前,我与乌鲁木齐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并且两次见到汪炜华本人,确认办案过程专业、公平、文明。下一步,我们希望能对汪施行取保候审。”严义明说。

  “背后没有资本力量”

  依据《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严义明在《律师意见书》中分析: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才构成此罪,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有编造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的行为,并且客观上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汪炜华作为独立的投资人,背后没什么资本的力量,自身从来不曾融券做空广汇能源,自己以及亲属均没有持有过广汇能源的股票。汪炜华在网络发表言论质疑广汇能源,不是为了自身获取非法利益、欺骗投资者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其仅是把个人投资判断进行分享发布,以形成讨论。”严义明分析。

  其次,严经过调查认定:汪炜华引用的数据和事实都是根据公开信息,没有编造的内容。比如,汪炜华指出盛景汇通等公司与广汇能源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依据是广汇能源2012年年报第22页“委托贷款项目”显示,盛景汇通向公司借款1.5亿元,“是否关联交易”栏显示“是”。

  而“哈萨克斯坦东部、北部、中部没有油气田分布”。这句话引述自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撰写的一篇题为《哈萨克斯坦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现状》的文章。

  同时,汪在此基础上所作的个人判断属于合理的投资分析与判断行为。此外,法律允许并保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质疑,上市公司也有义务进行澄清。

  故此,严义明认为,汪炜华的行为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事件回放:

  2012年底以来,汪炜华用“天地侠影”的ID在博客、微博、雪球网多次公开质疑广汇能源(600256.SH)。汪炜华本人是个人投资者,在墨尔本大学攻读完电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后留校,被拘期间正好回上海探亲。

  与广汇能源纠葛的起因,汪炜华自称是因为看见不少知名投资者都在唱多广汇能源,决定要好好研究一下这个公司。

  2012年10月21日,在研究了广汇能源的财务报告后,汪炜华认为,广汇能源正在大力推动的天然气(LNG)项目前景并不像其宣传那么好。他发文指出广汇能源存在“财务欺诈”。汪炜华指出,该公司的两项财务报表的处理办法都有利于增加广汇能源当期利润。汪炜华指出了其背后动机:广汇集团质押了70%以上的广汇能源股票用于融资,因此非常在意股价波动。

  汪炜华这篇文章引发了一波投资者、媒体对广汇能源的质疑。

  资料显示,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涉足能源、房地产、汽车服务和机械工业等产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常客,2013年以225.7亿元的财富值排在第26位。

  此前,广汇能源自2009年开始向能源转型,成为资本市场“能源黑马”,市盈率一度高达40倍,远高于其他能源企业如中国神华(601088.SH)10倍左右的市盈率。市场在怀疑其粉饰财报的同时,认为其盈利前景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股价因此不再坚挺。

  汪炜华认为,广汇能源存在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后来,他多次公开质疑,认为广汇能源利用融资账户操纵自身股价。2013年8月24日,他发文指出,广汇能源的第四大股东自然人张建国,同时是新疆建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建铭)、新疆盛景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景汇通)的法人代表,而广汇能源曾向新疆建铭、盛景汇通提供委托贷款。

  汪炜华认为,张建国、新疆建铭、盛景汇通与广汇能源存在关联关系,他甚至怀疑广汇能源借款给上述两家公司,再通过券商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购买广汇能源股票,“自买自卖”。

  汪炜华就此向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举报,证监会责令广汇能源核查说明。

  8月27日晚间,广汇能源澄清公告称,张建国、新疆建铭、盛景汇通与广汇能源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相关委托贷款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并指出,“针对一段时间以来某些个人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屡屡凭借主观臆断对公司进行的恶意评判和谣言惑众行为,已对本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公司已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广汇能源9月向警方报案,10月12日汪炜华被跨省刑拘。

  10月25日,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谈及网友天地侠影被刑拘一事时称,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要求,证监会支持各界参与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