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小股东告赢虚假陈述案

2014-07-25 08:50:44 来源 中国证券网 |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徐锐)记者日前获悉,针对中小投资者诉仪电集团(华鑫股份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一案,上海市一中院于7月23日进行了一审宣判,因信息披露违规并触及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判令被告仪电集团赔偿相关投资者的全部损失。

  去年9月初,证监会向仪电集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监管部门查明,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其实际控制的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华鑫股份此前名称)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已超过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次日,上海市国资委又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股权比例进一步增至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而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直至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才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该项规定,证监会遂对仪电集团开出罚单,在给予其警告的同时处以30万元罚款。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一些投资者去年10月遂以虚假陈述为由将仪电集团告上法庭,几经波折后,相关索赔请求于日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仪电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就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进行虚假陈述,在形式上已成为直接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侵权人,据此认定其应就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本次判决中,一共有14位投资者获得了胜诉。”代理本案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记者称。他同时强调,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未来仍可向仪电集团提出索赔申请。即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之间买入华鑫股份(上海金陵)股票,并在2010年5月10日收盘时持有、且每股平均买入价格高于7.03元的投资者,皆可提出诉讼索赔。而本案的诉讼时效至2015年9月2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