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诉中植系增持案开庭 激辩“谁受伤害”

2017-07-06 07:3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群

  荃银高科今日公告,公司诉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下称“中植系三公司”)增持股份一案于7月5日上午在安徽省高院一审开庭审理。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作为被告,中植系方面对荃银高科的多项诉请予以反驳,明确表示主观上并无恶意隐瞒收购的目的,且其股东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代理律师还发问,中植系“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从未享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这不是对我们的伤害么?”

  庭审围绕五大争议焦点

  目前,中植系三公司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合计持有荃银高科逾16%的股份,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一般举牌案例不同,中植系与荃银高科曾有战略合作关系。其背景是,荃银高科股权一直较为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为稳固第一大股东地位,公司董事长张琴欲结盟中植系,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4年至2015年,中植系旗下中新融泽通过受让股份获得上市公司7.68%的股份(以最新股本计算),但此后,其通过参与定增增持一事却遭荃银高科股东大会否决。“当时可能有股东觉得(发行)价格不合适,就投了反对票。”张琴对记者表示。

  2016年2月末,中新融泽确认,其关联方中新融鑫、中新睿银在当年的1至2月间从二级市场增持荃银高科股份。由此,中植系三公司合计持有荃银高科股份的比例已逾1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荃银高科方面则因此提出诉讼,指出中植系方面的增持未及时披露。据公告,荃银高科在本案中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三被告越线增持的3.71%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是判令三被告更正上述违法行为;三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相关费用。

  记者昨日从庭审现场了解到,本案存在五大争议焦点:一是荃银高科是否为本案的适合原告,二是三被告超比例增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荃银高科要求三被告在二级市场抛售超比例购买股票,并将收益归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四是荃银高科限制三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有法律依据,五是荃银高科要求三被告赔偿以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被告申辩并无主观恶意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首先,对中植系代理律师认为荃银高科并不适合作为本案原告这一观点,荃银高科代理律师称,由于被告三公司侵犯的主体不能全部明确锁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代表诉讼。“法律对于举牌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及时知道大比例股份变动情况,让公司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荃银高科代理律师称。

  其二,对于原告因知情权“被侵犯”而要求判决被告超比例增持行为无效,中植系表示反对。“原告代理律师是将知情权被侵犯与增持行为混淆了!”中植系代理律师表示,“三被告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并无法律法规认定增持结果无效,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庭上,荃银高科代理律师还指出,三被告应将违规增持的3.71%股份在二级市场抛售。对此,中植系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是付出了真金白银的,而荃银高科是公众公司,其股票就是让投资者进行交易的,三公司的增持并不会导致其他投资者交易行为受限,也未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侵害。因此,被告三公司理应享有股东合法权益,即使获利,也是合法收益。

  谈到被贴上“野蛮人”的标签,中植系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2016年2月26日新买入股份比例达到8.71%,26日是周五,而27日、28日是周六、周日,并非交易日。因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是在2月29日,即周一晚间披露,仅晚了一天时间。从时点看,被告并不存在刻意隐瞒交易、拖延披露时间的行为。此外,被告三公司增持时使用的都是自己的账户,而非关联账户,或分仓增持,因此,主观上并无恶意隐瞒收购行为的目的。

  谈及双方最初的“美好约定”,中植系代理律师称:“我们当时希望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主观上心存善意,才决定投资荃银高科。眼下,我们作为第一大股东从未享有过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这不是对我们的伤害么?利用上市公司这个平台起诉第一大股东,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据荃银高科公告,法庭昨日并未判决,因此暂无法判断该起诉讼对公司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