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ST中捷限制股东权利自治章程当属无效

2019-11-01 12:00:3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礼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31日针对*ST中捷相关自治条款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表示,其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临时提案权、股东对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权,当属无效。

  10月28日,*ST中捷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生斗殴事件,基于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考虑,决定取消原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而此次被取消的会议将修改公司章程。但临时提案因未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提出被公司董事会否决。

  就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章程的自治规定限制部分股东法定的提案权及对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投服中心认为章程条款可以自治,但自治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类似的案例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希望公司及时纠正章程中与法律相悖的条款,尊重广大股东的法定权利。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认为,*ST中捷相关自治章程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对此,投服中心表示,《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53及82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14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此之外,相关规定未对股东提案权及董事、监事提名权设置其他附加条件,也未对持股期限做任何限制规定,且明确规定临时提案需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投服中心认为,公司在章程中自行提高持股比例至15%、增加持股期限一年以上、要求董事提名的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提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投服中心建议公司对现行章程规定尽快修订,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规定、切实保护股东享有的提案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法定权利。投服中心将持续跟踪事件进展。(刘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