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假公章”案再起波澜 董秘发微博长文诉“不公”

2020-05-06 17:13:3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林淙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时隔两年多,原董事长周建灿坠楼身亡的阴影仍笼罩在金盾股份上方。
  5月5日晚间,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在微博上发表长文,质疑浙江省高院对公司所涉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二审判决结果。
  回溯公告可见,案件原告中财招商、金尧与金盾股份等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财招商、金尧遂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
  另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省高院已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金盾股份需分别向中财招商、金尧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及二分之一的债务责任。
  浙江省高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包括,金盾股份对于周建灿及关联企业压力容器案所涉借款向中财招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在《最高额借款保证协议》合同中同意由金盾股份对周建灿案所涉借款向金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应就因保证合同无效导致中财招商、金尧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提出异议。其在微博中表示,公司此前因周建灿伪造公章引发的另一宗案件,浙江省高院就在二审中维持了绍兴中院驳回原告起诉的一审裁定,因此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疑虑。
  此外,关于公司如何发现和制止实控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问题,管美丽同样 “叫屈”。她在微博中写道,“既然周建灿是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去借款和担保,该行为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他自然就不会告诉我们。这让我们怎么发现?怎么制止?”
  管美丽还提出,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中引用的最高院案例均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盖了上市公司真实有效的公章,而该案系非法定代表人加盖了伪造的上市公司公章,存在明显区别。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该两宗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19亿元。但从后续措施来看,金盾股份并未放弃 “维权”。公告显示,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记者多次试图联系中财招商方面的负责人,但电话均被挂断。相关律师向上证报表示:“对于控股股东、实控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由出借人将借款直接打给控股股东、实控人,仍有审判实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责任。但从上市公司角度而言,该情形实质上和违规担保一样,都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人士指出,“规范上市公司内控是杜绝这一情形发生的最根本方法。”
  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共收到36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金额25.69亿元。其中,15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19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林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