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宣布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2021-06-03 21:09:3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深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专户时,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与此同时,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由监管银行对超出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根据《通知》,自租赁合同生效次月起,监管银行将被监管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被监管的押金则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后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通知》明确,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同时,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此外,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由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