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涉疫案件法律适用问答

2022-04-11 06:5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礼文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违约怎么办?消费者遭遇商家欺诈销售该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能否主张减租?

  4月10日,为更好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完成《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并围绕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纠纷、网络购物纠纷等焦点话题,对外发布《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法院将综合判断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

  合同纠纷案件量大面广,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备受群众关注。《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提到,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信守合同,促进发展;共担风险,利益平衡;依法调整,公平公正;注重协调,妥善化解。

  其中,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对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当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部分市民可能遇到商家哄抬物价或下单后延迟发货等情形。对此,《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认为,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市民遇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时,又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在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欺诈销售防疫物资将负法律责任

  受疫情影响的租户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呢?《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显示,此类纠纷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若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商业用房承租人而言,则需区分承租的是否为国有房屋。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政策进行协商调解。

  若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商家销售防疫物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发函建议相关行政部门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