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回复《关注函》:马伟进等出资人认购定增资金不存在杠杆

2022-11-03 14:2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夏子航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夏子航)11月3日,针对是否涉及杠杆收购等问题,恒立实业回复深交所《关注函》表示,根据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合伙协议约定及马伟进,古晟科技的有限合伙人新余凤起、王锦江、新恒力科技的有限合伙人运联鑫锐、湖南拾妙出具的承诺函,恒立实业董事长马伟进等出资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少部分通过合法自筹实现,不存在杠杆资金,亦不存在还本付息、收益兜底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恒立实业表示,经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访谈王锦江、孙洋、于唯伟、尹业鹏、景慧、张联、马伟进确认,除签署新恒力科技/古晟科技的合伙协议,该等人员与马伟进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马伟进通过其控制的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当前再融资相关规则或政策要求。

  根据10月21日披露的定增预案,恒立实业董事长马伟进有意通过认购定增方式,“上位”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预案显示,恒立实业拟按4.15元/股发行价向新恒力科技、古晟科技发行股份,募资不超过5.229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定增完成,马伟进将通过傲盛霞、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6.07%股份,成为恒立实业实控人。

  新恒力科技成立于2022年10月19日,马伟进作为GP认购5000万元持有14.29%的份额;古晟科技成立于2022年10月10日,马伟进作为GP认购1000万元持有5%的份额。

  10月24日晚间,深交所向恒立实业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在马伟进持有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出资比例较低情况下,仅因担任有限合伙GP即认定马伟进为两个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说明本次定增马伟进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杠杆收购,是否符合当前再融资相关规则或政策要求。

  针对合伙企业实控人认定问题,恒立实业在回复中表示,综合考虑马伟进对合伙企业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的选定及合伙企业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策能够施加的重大影响,以及有限合伙人均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和全体合伙人确认马伟进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情况,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马伟进,符合《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的规定,具备合理性。

  恒立实业进一步回复称,根据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合伙协议约定,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的普通合伙人马伟进可控制签署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合伙协议中与经营决策权限相关的主要内容一致。

  此外,根据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出具承诺函,新恒力科技和古晟科技的出资结构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会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