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时 *ST长方收监管函

2023-02-24 19:4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祁豆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实习生 何昕怡 记者 祁豆豆)2月23日,深交所向*ST长方下发监管函,直指公司3年前的两份应收款保证协议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经查,2022年4月30日,*ST长方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应收款保证协议>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迪初及其一致行动人聂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签署了《应收款保证协议》,李迪初及聂卫承诺将积极管控康铭盛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尚未回收的应收账款,承诺其回款总额不低于90%。

  但是,*ST长方未及时披露上述两份《应收款保证协议》,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补充披露。

  深交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