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 沪深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分类监管

2023-07-22 07:50: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林淙

  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执业理念,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是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沿循这一监管思路,评价工作整体突出目标导向,包括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设置过渡期安排等。

  突出目标导向:科学设置评价体系

  据悉,沪深交易所对在境内从事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开展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执业质量评价适用该《评价办法》。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5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T为评价年度);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T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

  “这一评价体系充分突出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导向。”有资深券商人士分析称,一是在设定评价指标内容和权重时,《评价办法》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评价重点,分值权重设定为70%,评价指标选取聚焦投资者关切;二是从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的角度出发,在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时,以首发上市公司为样本,引导保荐机构从源头上提升首发上市公司的质量;三是为更准确、全面地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以公司上市后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评价基础。

  强化约束力度:实施“一票否决”

  据了解,《评价办法》明确了评价结果分类及运用方式:将得分前20%的保荐机构划为A类,后20%的划分C类,其余为B类。在此基础上,沪深交易所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评价办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当年的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另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

  此外,考虑到这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评价办法》设置了一年过渡期。各保荐机构可在期间对照《评价办法》查漏补缺、补足短板,调整执业思路,做好正式准备。

  利好精品券商:项目执业以质取胜

  某外资券商投行负责人认为,《评价方法》一方面有助于促进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经营质量,另一方面则鼓励保荐机构加强项目筛选、增强执业专业度,以优质服务协助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总体看,评价指标的设计为业务规模较小但执业质量优秀的中小券商、精品券商提供了获得较高评价的机会,有利于在当前以规模取胜的竞争格局中获得差异优势。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规范性强、回报稳定的客户,以及成长性高、竞争力强的客户一直是我们重点服务的对象,这两类企业都符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导向。办法实施后,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客户筛选,秉持优质精品的质量路线,持续发挥执业优势。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持之以恒地做好各年评价工作,引导各方强化质量意识,实现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