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系董事当选 宝能系不服 中炬高新控制权之争如何收场?

2023-07-25 0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邱德坤

  中炬高新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郭晨凯制图

  中炬高新股东大会举办地

  中炬高新股东大会现场登记处 记者 邱德坤 摄

  围绕中炬高新控制权之争,由火炬系和宝能系“主演”的商战“大片”,仍未有完结的迹象。

  7月24日下午,中炬高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的改选。其中,3名新当选非独立董事均与火炬系有关,与之相对应,被免职的4名非独立董事均与宝能系有关。

  而就在7月24日上午,由宝能系掌控的中炬高新董事会召开会议,确定当日下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后,宝能系又发声明称,原有董事将继续履职。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阳律师表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监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通过决议的方式确认其无效。”

  面对股东“内斗”,上交所7月24日晚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火炬系、宝能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则要求,保障董事会等治理机制有效运作,针对相关事项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外界关注的是,尽管中炬高新选出了新的董事人选,但宝能系又宣称原有董事将继续履职,那么中炬高新接下来会否出现“双头董事会”的情形?

  “换血”:中炬高新重回火炬系

  中炬高新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点是改选董事会,包括罢免4名非独立董事,选举4名新任董事。从结果来看,来自宝能系的4名董事均被免职。

  总结罢免理由,主要是宝能系及其实控人姚振华的自身债务问题,导致其所持中炬高新股份持续被动减持,不再是中炬高新第一大股东,由宝能系推荐或关联的董事不再适合担任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另一重要议程是,选举4名候选人为中炬高新非独立董事,结果是3名新任非独立董事——梁大衡、林颖、刘戈锐,经投票后当选(另有一人落选)。探究可见,上述3人均与火炬系有关。其中,梁大衡是中炬高新第一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此,中炬高新完成董事会改组。回顾可见,宝能系在2015年入主中炬高新,火炬系彼时无奈交出控制权,8年后,中炬高新控制权重回火炬系。

  对此,宝能系7月24日晚发表声明称,中炬高新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法违规,会议结果无效,被罢免的4名中炬高新非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职。

  争议:股东大会是否符合规定

  此次中炬高新临时股东大会由火炬集团发起,且以监事会作为召集人。在会议现场有股东提问:“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何跟以往不同?”

  中炬高新监事长郑毅钊回复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本次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符合相关规定。

  不过,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夕,中炬高新董事会召开会议,与宝能系相关的部分董事参会,审议通过议案包括《关于取消7月24日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拟由中炬高新公告取消7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待诉讼相关事项落定后再行召开。

  上述中炬高新董事会给出的上述结论,是鉴于7月6日中炬高新监事会召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违规,火炬系对中炬高新实施严重侵害,且7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四项议案,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记者在临时股东大会现场看到,有股东提出类似问题,即中炬高新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郑毅钊表示,中炬高新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提议改选董事是股东的权利,提案也在股东职权范围内,有明确议题和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向股东大会提请表决的条件。

  存疑:宝能系“背水一战”问题多多

  另需指出的是,中炬高新在临时股东大会前夕召开的董事会,也颇受外界质疑。

  首先,董事会决议文件没有中炬高新的公司印章,决议文件的真实性存疑。

  其次,中炬高新在7月24日上午召开董事会并形成相关决议,是通过宝能集团官网发布相关信息的。上交所在监管工作函中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违规发布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公告。”

  最后,此次董事会的决议被多名律师分析认定无效。陈阳分析,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甚至提出罢免董事、高管的建议。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后两者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从程序上而言,董事会阻止不了股东行使权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介绍,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王智斌表示,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过程,正是解决股东之间分歧的过程。”在王智斌看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对相关议案表达自己的态度并投反对票,但不应阻止或拖延相关议案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