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控股权转让未及时披露 理工能科及高管收警示函

2023-12-18 21:58:3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柴刘斌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2月18日晚间,理工能科因涉及公司31.82%的股权收购协议未及时披露,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和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

  2017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一世纪”)、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但该协议并未加盖公章。

  根据理工能科2017年半年报显示,当时天一世纪持有公司31.56%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周方洁个人持有公司4.65%的股份。若该协议推进,则理工能科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不过,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尽管该协议未实质推进,但该事项仍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该《协议书》约定的理工能科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然而,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同时,理工能科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方洁隐瞒了《协议书》的签订,以及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时任董事,负责中民嘉业收购理工能科控股权项目工作,知悉《协议书》约定事项已在推进中,二者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周方洁和陈超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深交所亦表示理工能科、周方洁和陈超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若干条规定。同时,深交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收购人中民嘉业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第2.3 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理工能科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柴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