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信息披露不及时遭交易所“点名”

2015-09-09 17:58:3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炯业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炯业) 深交所最新披露,*ST中富及其大股东因未能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而被交易所“点名”。需指出的是,在此之前,*ST中富已因违规而被交易所通报批评。

  事情起源于*ST中富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据公告,*ST中富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签订《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其中第14.2条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 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

  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BHK与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但,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

  经深交所查明,对于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另外,深交所还查明,*ST中富大股东的股权冻结事宜也未及时披露。据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万股,占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由此,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等多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也违反了有关规定。另外,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股权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也违反了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对上述人员及相关公司给予了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事实上,这并非*ST中富首次被点名,今年4月份,深交所披露,由于*ST中富在过往的信息披露失误、虚假的情况,深交所做出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志俊等4位高管进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键桥通讯是另一家被深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据深交所查明,2015年4月16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因前期定期报告虚构营业收入、成本、少计提坏账准备、补记利息收入等原因,公司对涉及的重要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公司对2009年至2013年净利润调整金额分别为-1406万元、-468万元、-605万元、-1308万元、2268万元,合计追溯调整金额的绝对值为6055万元,占调整后净利润合计数的比例为34%。

  由此,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叶琼、时任副董事长殷建锋、时任董事Brend Yep等多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深交所给予公司以及上述人员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