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方案

2017-04-27 11:3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一)方案概述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松江财富、郭守德等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卓朗科技8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卓朗科技将成为天津松江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以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评估,拟收购目标公司预估值为153,330.29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目标公司整体股权作价初步确定为148,000万元,本次交易目标公司80%股权(即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初步确定为118,400万元。
  本次交易对方各自的转让股权比例及相应对价如下: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进度及后续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分四期支付:
  1、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经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后2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支付第一期价款41,588.34万元,向松江财富、郭守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49,086.09万元。
  2、在目标公司2017 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于当年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13,862.78万元。
  3、在目标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于当年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支付第三期交易价款6,931.39万元。
  4、在目标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若无补偿义务,则为关于当年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支付第四期交易价款6,931.39万元。
  具体如下:

 

  (四)业绩承诺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业绩承诺、补偿和奖励方式如下:

  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承诺卓朗科技2017年、2018 年及2019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承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低于9,000万元、11,000万元及13,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做出补偿。
  1、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的补偿为逐年补偿,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取得的交易对价-已补偿金额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发生补偿时,则应先自上市公司需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的当期交易价款中扣减,扣减后仍剩余的交易价款再支付给业绩承诺方;扣减不足的,由业绩承诺方以自有现金向上市公司补足。
  2、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总额不超过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业绩补偿责任按照业绩承诺方各股东各自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占本次各业绩承诺方合计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会计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五)超额业绩奖励

  若承诺期满后,卓朗科技的承诺期累计实际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超过承诺期累计承诺利润,且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达到三年累计净利润的100%,则天津松江同意在卓朗科技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从承诺期超额利润中提取30%(且不超过本次收购总价款的20%)作为卓朗科技核心管理人员的奖励,具体奖励对象及奖励分配方案由张坤宇确定。

  (六)剩余股权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如红桥国投启动所持目标公司5%股权挂牌交易程序,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摘牌工作;该收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未超出本次评估报告有效期,申报价格原则上按照本次交易目标公司估值确定,如超出本次评估报告有效期,申报价格按照目标公司重新审计评估结果确定。业绩承诺期满前,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交易对方不得向上市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质押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权。
  若业绩承诺期满,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且交易对方未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交易对方的其他义务,则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期满后一年内完成收购届时交易对方及红桥国投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剩余股权。各方同意,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股权时,目标公司的估值以经各方书面同意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评估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国资有关要求,但至少应包含收益法)为定价参考依据。届时张坤宇应承诺与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继续签署有效期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不少于一年的竞业限制合同。
  上市公司应于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日内启动上述收购剩余股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