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召开说明会 中介机构:不构成新规下重组上市

2016-07-14 19:44:4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赵一蕙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一蕙)7月14日下午,沪市首场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如期召开,狮头股份详细介绍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交易双方就市场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答,中国证券网同步进行了全程网络图文直播。

  据方案,本次重组包括上市公司将旗下与水泥主业相关的业务、资产和负债,以及所持有的狮头中联51%股权转让给狮头集团,狮头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将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上海纳克和潞安煤基油购买(二者合计持有的)潞安纳克100%股权。值得关注的是,方案出炉前,原控股股东狮头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将其所持有的狮头股份22.94%股权分别卖给海融天和潞安工程,其中海融天受让11.7%股权;潞安工程受让11.24%股权。狮头股份在前期的重组预案中表示,上述交易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系“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由于公司重组后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同时,置入资产的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属于同一控制,公司控制权也极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结合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上述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而上证报记者在现场提问中,针对公司在重组新规下是否会被认定为重组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存在规避重组上市标准的情形进行发问。

  对此,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朱国民表示,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原有的借壳上市的指标增加了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在内的多项指标。根据本次重组的预案,此次购买标的资产的营业收入超过了狮头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前的100%。同时,他指出,尽管公司此次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新进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的比例较为接近,且均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而且无法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两方均未达到收购人的标准,因此,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应该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综上所述,中介机构认为,此次交易在新规下不构成重组上市。